释法 | “非法处置危废”与“无证处置危废”如何区别?
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6〕29 号,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实施以来,查处了一批各地环境污染案件。有数据显示,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的报道数量居环境污染案件之首,其中大部分案件为涉及“非法处置危废三吨以上”或者“无危废经营许可证”处置危险废物犯罪,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一直困扰着执法办案人员。
因此,正确理解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”与“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危废”间的区别与联系是办理好此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前提。
1.如何理解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”条文?
《解释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“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”为“严重污染环境”,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。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可以很好地阐明此处“非法处置”的含义,显然此处的“非法处置”行为应理解为与非法排放、非法倾倒相等同的行为:即简单粗暴、影响恶劣等,如露天焚烧、偷偷填埋、直接丢弃等行为。
由此可知,“非法处置”行为一般都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预期。故该项规定针对的是处置危险废物时既无相应的处置工艺与设备,也没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。该项“非法处置”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被直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,不以污染环境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,符合行为犯的特征,此处的污染环境罪为行为犯。
2.如何理解“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废经营活动”条文?
《解释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: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,严重污染环境的,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。”第二款规定,“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、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,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
该条文规定的“无证从事处置危废经营活动”是否可理解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?这里需正确理解“严重污染环境”,结合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以及有关权威解释的报道,此处的“严重污染环境”作相对宽泛的理解,可认为有污染环境的结果出现即可。
根据《解释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于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”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,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一定的后果,即超标排放污染物、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,可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。显然,该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以环境污染后果为犯罪构成实质要件,彰显了污染环境罪旨在保护的法益是环境,即此处的污染环境罪系结果犯。
另外,从《解释》第六条制定精神看,该条规范的仅仅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,而非其他,故要具备相应的处置工艺与设备等企业运营需要的基本条件,否则不适用该条规定。
3. 两者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?
通过以上分析,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: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”针对的是基本没有处置设备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,需要满足三吨以上的条件为犯罪构成要件,属于行为犯;“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废经营活动”针对的是具有相应的处置工艺与设备处置危险废物,需要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,属于结果犯。两者都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正确区分两者的不同,有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,尽量避免或减少罚不当罪的结果出现。
来源: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:唐红侠
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
物再协危字[2018] 1号
关于召开“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
融合创新发展大会”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,建设美丽中国,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,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的总体要求。根据国家固体废弃物分类和处置规定,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,受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。近年来,我国着力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,不断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,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偷排、偷放和非法转移等违法犯罪行为,持续提升监管能力水平,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,持续不懈狠抓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。
为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环保形势下的要求,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水平,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,促进危险废物产业上下游融合,助力产业升级,实现创新发展,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、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8年4月13-15日在杭州召开“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”。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、处置技术、运营管理、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,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,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创新和发展。
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,欢迎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。
一、时间与地点
时间:2018年4月13-15日(13日报到)
地点:浙江杭州
二、会议主题
新形势 新机遇 新发展
三、会议初步安排
时间 | 会议内容 |
4月13日 注册报到 | |
09:00-21:00 | 注册报到 |
4月14日 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会场报告 | |
09:00-16:00 | 危险废物管理新形势 -《环境保护税法》解读 -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修订建议 -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标准新进展 -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思路 危险废物产业新机遇 -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-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-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新发展 -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展望 -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技术进展 |
16:00-17:00 | 对话: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创新发展 |
4月15日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| |
09:00-17:00 |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专题论坛 -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-工业窑炉协同危险废物处置流程与管理经验 -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 -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预处理和投加技术 -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关键设备选型 |
09:00-17:00 | 危险废物处置新技术发展专题论坛 -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-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-工业污泥低温脱水技术 -高温等离子体技术 -微波处理技术 -新型固化稳定化技术 -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|
09:00-17:00 |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专题论坛 -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要点分析 -废润滑油及废油泥处理技术研究 -电镀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-废酸资源化技术 -废电路板贵金属回收技术 -废催化剂、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及产业化 -飞灰综合利用技术 -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-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|
09:00-12:00 | 危险废物投融资专题论坛 |
四、组织单位
主办单位: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
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
五、参加单位
1.危险废物监管、生产、经营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;
2.危险废物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和企业;
3.危险废物处置、收集、转运、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;
4.投融资机构;
5.相关媒体。
六、企业服务
1.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(行业无不良记录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,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),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,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。企业自愿申请(一项技术或设备只选择一家),详情咨询会务组。
2.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,本次会议将设置30个左右展位,企业自愿申请(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),详情请咨询会务组。
3.冠名赞助、协办单位、支持单位、晚宴赞助、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大会组委会商洽。
七、收费标准
A类(参会费用):(含会务、学习资料、场地、午餐)。
B类(展位服务):参展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。
注:无忧固废网高级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,并有1个免费参会名额。
联系人:靳璇(主任)
15699815609(微信号)
010-80456638
邮箱:jinxuan@51gufei.com
会议详情请识别二维码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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